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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最后一批2000家国企 实施“政策性破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4
核心提示: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当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当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官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国资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灭亏损源1341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鉴于中国国企这一特殊问题,草案提出,“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执行。”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

       “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中国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李曙光说。

       事实上,2000多家需要“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对比中国目前10余万的国有企业总数而言是很小的数字。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已大大深化,社会保障体系也有了一定根基,这才使孕育了十年之久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有了进入立法程序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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