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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华并购新政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2
核心提示: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单列一章,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单列一章,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为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就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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