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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下发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24
核心提示: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耗能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国务院下发新的氧化铝加工贸易政策前,下发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主要点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耗能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国务院下发新的氧化铝加工贸易政策前,下发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主要点是:

一、必须严格执行氧化铝加工贸易(非铝行业除外)审批规定和程序。

       要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的规定,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并须逐单报商务部核准同意后,凭商务部批复向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不得以货物已经到港等理由要求予以同意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各地海关凭商务部批复和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二、进一步提高从事氧化铝加工贸易企业的标准和要求

       (一)电解铝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二)凡仍保留自焙槽设备和使用低于160KA预焙槽设备的氧化铝加工企业,一律不再批准其从事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

       (三)不再批准经营性企业进口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

       (四)对2002年4月国务院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有关文件下发以后,未经国家级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违规立项新建的电解铝企业,不允许其开展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

       (五)企业在手氧化铝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数量未全部完成复出口前,不受理其新的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三、各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件;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书;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用电说明;

       (四)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五)进出口合同;

       (六)已核销手册的复印件;

       (七)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对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业务申请,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的制成品返销期为一年,返销期内须全部加工复出口,逾期不予延期。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备案的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在批准的出口有效期内,准许其继续执行,逾期不得延期。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明电1210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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