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就业促进法》破除六大就业“潜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2
核心提示:1月1日,中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

1月1日,中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走向终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转变在于破除了以下6个就业“潜规则”。  

       ——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并趋向“有违精神,不违条文”的隐性歧视。以往,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支持,“公平就业”缺乏可操作性。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信息、职介、就业指导等,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  

       ——“黑职介”的“猫鼠游戏”玩不完。在不少城市部分地区,不时上演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职介”的“猫捉老鼠”,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  

       ——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以往,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或者号称“500强企业”,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压铸网

线上服务:资讯,订单,人才,行业报告

线下服务:会展,考察,培训,技术咨询

ID:cndcyz

中华压铸网公众号

国内压铸行业颇具影响力一站式服务平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