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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3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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