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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对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16
核心提示:2008年7月12日,应欧洲金属协会(TheEuropeanAssociationofMetals)的申请(代表SymetalS。A等四家欧盟铝箔企业),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美国和巴西的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8年7月12日,应欧洲金属协会(TheEuropeanAssociationofMetals)的申请(代表SymetalS。A等四家欧盟铝箔企业),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美国和巴西的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为:包括厚度在0.008毫米以上且不超过0.018毫米的铝箔,无衬背,轧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成卷,宽度不超过650毫米,即涉案产品是家用铝箔,英文名称是alu鄄miniumhouseholdfoil欧盟海关税号为76071110。

       但是,欧盟税号与中国有所不同,此商品在中国属于76071120厚度大于0.007毫米但不超过0.01毫米的无衬背铝箔,以及76071190厚度大于0.01毫米但小于0.02毫米的无衬背铝箔。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申诉方指控的倾销幅度是20%。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土耳其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根据欧盟法律,凡在调查期内对欧盟出口过上述产品的企业和生产这些出口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

       种种迹象表明,欧盟铝箔企业以及北美的铝箔企业对中国铝箔的出口十分敏感,已经开始共同采取有步骤的策略应对这一形势。他们试图利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壁垒,阻碍中国铝箔产品出口。这一策略一旦奏效,将会对中国铝箔行业带来连锁的负面反应,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贸易保护行为。

       相关企业必须马上应诉。7月10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召开了欧盟铝箔反倾销案应诉协调会。来自11家企业的13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包括鼎胜、厦顺、南山、渤海铝业等主要铝箔企业。商务部公平局官员也参加了会议,希望国内企业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会议研究商讨了应对之策,讨论了组织无损害抗辩的可行性。

       根据参与金属镁反倾销应诉协调的经验和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中国企业在此案应诉及抗辩中应该注意以下要点: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虽然1998年以后,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排除,而代之为“转型经济国家”,允许中国企业在个案中抗辩市场经济地位,但仍然没有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所面临的“非市场经济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欧盟往往采用“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导致了中国产品屡屡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限制了中国产品对欧盟的正常出口。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往往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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