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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7
核心提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6日消息 “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6日消息 “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关于《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请大会做第三次审议。

       自从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初审以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重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变得非常迫切。

       在报告的最好阶段,李重庵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名称虽改,内容没变化”

       继上次二审删除了水、气等资源性产品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之后,本次审议稿,比较重要的修改只有一次,就是循环经济法名称的变更。

       名称问题是几次审议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全国人大提供的立法资料显示,在前面的几次审议中,严隽琪副委员长,王宁生委员、白克明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孙陶生等人就已经提出了变更名称的提议。

       这几位委员和代表认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比较原则,主要是通过立法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将名称定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比较合适。

       法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向高等院校征求意见时,中国政法也提出相同的修改建议。

       此外,杜宜瑾、李春亭、王立平等委员、代表也在草案二审分组讨论中表示,“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正在努力的目标,目前正在试点之中。考虑到成熟程度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法的主要作用是促进。”

       针对这些意见,李重庵在8月25日的报告中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对于这项名称的修改,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循环经济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告诉本报记者,将《循环经济法》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我个人认为区别并不是特别大,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张天柱提出,针对这部法律本身,最重要的就是它的真正落实,只要政府、企业和公民按照这部法律要求的内容去做,那这个法律就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无论它采用怎样的名称。

       “政策宣示,可操作性较差”?

       对于这项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立法资料显示,法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二审时提出,“草案二审稿有些内容比较空泛,像政策宣示,可操作性较差。”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共七章五十九条,草案的框架结构是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此外,此项立法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八项主要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制度、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制度、以及激励措施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与信春鹰的意见不同,二审中程津培委员表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制定循环经济法确实有些超前,但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既迫切又是个比较困难的过程,需要有一部法律对发展循环经济进行宏观指导;同时需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来弥补循环经济法的不够具体、缺乏约束性的不足。”

       二审中,吴启迪委员也表示,如果要制定循环经济法,可能还是粗一点好,有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可以制定配套法规。

       此外,在前面几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法应注意与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衔接,避免过多重复,防止出现不一致。比如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表达了这样的意见。

       对于这部法律的定位,路甬祥副委员长在前几次审议中也提出,本法应定为经济发展模式和资源有效利用的一部法律。

       “实施的关键问题在于细则”

       此项立法规定了八项主要制度,其中,关于对重点企业能耗水耗的监督管理制度,200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天津调研时,管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提出,国家下达约束性指标,应该充分考虑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生产流程等不同因素。法律上不宜规定具体指标和标准,同时对同一行业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对于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可能会对产生的影响,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邓海峰博士告诉本报记者,关于受到影响的行业,可以分成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积极方面主要是集中在那些本身就是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来规划的企业,一方面他们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享受法律中激励性条款所带来的优惠政策。至于消极影响,其认为主要是集中在那些与资源、能源紧密相关的一些企业、行业,比如冶炼、汽车等行业。

       此外,邓海峰还表示,由于这是一部政策性法律,它会有一个过渡期,因此短期内我们还不会看到这些行业受到特别明显的影响。但是,如果这个过渡期结束以后,法律进入了硬性实施阶段,那么原来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可能影响会比较明显。

       这部法律可能即将通过,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邓海峰提出,关键问题是在于怎样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因为循环经济面向的是所有行业,那如何针对这些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细则就很重要。而且,这些配套措施应该尽快出台,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法律被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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