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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10
核心提示:日前,海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高矿业权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勘查市场审查退出机制,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投资能力,并实行探矿权合同化管理。

日前,海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提高矿业权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勘查市场审查退出机制,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投资能力,并实行探矿权合同化管理。

       海南省对矿业权申请人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等资质能力实行严格审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不得再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矿业权;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取消竞得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人员及其拥有股份的企业法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出让取得矿业权。

       针对目前探矿权保有成本低、圈占不探现象普遍的问题,海南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探矿权人第一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二年度起,每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10000元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延续探矿权须组织专家缩减勘查面积,勘查投入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延续探矿权。

       为合理勘查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海南省探索对矿产资源探矿权实行出让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矿产勘查活动和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对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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